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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您的權利喪失了】

如您在本公司購買定期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按標準體承保者,要保人得在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女出生後第一個契約週年日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每次不得超過原簽約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增加後保險金額以不超過最高承保金額為限。要保人申請時無須提具健康聲明書。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應補繳增加前保險金額與增加後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差額,其增加保險金額之保險費則仍按被保險人原簽約時投保年齡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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