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1.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為限。
  2. 本公司已於4月上旬主動寄發96年度保險費繳納證明,倘您於5月仍未收到,您可填寫下方表格申請補發。

如何申請
請您填寫下列表格,我們將以郵寄方式寄至您的收費地址,您將於7個工作天內收到繳費證明書。

保險費繳納證明申請書









若您對繳費證明申請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8-838,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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