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比率規範意義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確保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具有一定之保險成分比重,並與其他金融商品有所區隔,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並為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之政策推動,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本公司商品之相關名詞解釋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除以下列之值所得的比率,應符合最低比率規範,要保人始得繼續繳交保險費:
  1. 未達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資日:保單價值。
  2. 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資日以後:依所有「保單子價值」之和,並加計在途保險費(含當次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

※「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比率」之檢測時點:
  1. 定期繳費件: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2. 彈性繳費件: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3. 無須繳交續期保險費:無重新計算比率之需要。
最低比率規範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級距及應適用之最低比率如下表: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0歲∼40歲 41歲∼70歲 71歲以上
最低比率 130% 115% 101%
適用商品及適用時間
  1. 宏利人壽逍遙人生變額萬能壽險:自96/8/31起適用。
  2. 宏利人壽創富變額壽險:自96/10/1起適用。
  3. 宏利人壽富利一生外幣變額壽險:自96/9/20起適用。
  4. 其他96/10/1以後上市的投資型人壽保險,一律適用。
※最低比率規範不溯及適用日以前已簽訂之有效契約,另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不納入最低比率規範之適用範圍。
範例說明
被保險人王先生30歲時投保本公司「宏利人壽逍遙人生變額萬能壽險」,其初始保單價值為100萬元,則其死亡給付至少應有130萬元,如王先生投保甲型(以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兩者取其大者作為身故保險金),則投保金額應達130萬元以上,始符合最低比率要求;但如王先生投保乙型(以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兩者之和作為身故保險金),則投保金額應達30萬元以上,始符合最低比率要求。

以王先生投保本公司「宏利人壽逍遙人生變額萬能壽險」甲型保險金額130萬元為例,若王先生到達50歲時,其保單價值已上升至290萬元,且擬再繳交保險費使其保單價值(含在途保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達300萬元,此時因該筆保險費繳入後,保單比率為100%,不符合50歲所對應的最低比率115%,王先生得考慮先申請提高投保金額,否則本公司將無法受理王先生繳交本次保險費。

另以王先生投保本公司「宏利人壽逍遙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乙型保險金額130萬元為例,若王先生到達50歲時,其保單價值已上升至290萬元,且擬再繳交保險費使其保單價值(含在途保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達300萬元,此時因該筆保險費繳入後,保單比率約為143%,仍符合50歲所對應的最低比率115%,本公司得受理王先生繳交本次保險費。

※本文係參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10/9新聞稿
(內文請詳金管會網站 http://www.fscey.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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